论不起诉契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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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117-122,共6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2014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课题"社区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以武汉为例"(编号:2014S05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私法自由精神在私法中逐步被贯彻,民事诉讼中可以被契约化的对象不断增多。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起诉契约,学界对其合法性也存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起诉契约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主要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私法上的请求权。不起诉契约是处分权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与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目的是一致的。不起诉契约符合契约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只能在诉讼外达成;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起诉契约不仅能够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真正化解矛盾,还能够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节约私法资源。

关 键 词:不起诉契约 私法行为 诉讼行为 处分权主义 诉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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