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约束下的污染环境罪司法证明——以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的司法实践为切入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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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艳鹏[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14-24,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统计分析的我国环境保护刑事司法效能及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3CFX04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面上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证明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之一。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施行以来,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与证明标准的掌握并没有因近年来环境刑事政策的调整而显著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证明受到刑法所确定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明标准的双重约束。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尚需在严格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染环境罪证明路径的创新,适度调校证明机制,增强司法证明能力,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司法证明 入罪标准 证明标准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F62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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