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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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世保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142-14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02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3)C70]

摘  要:针对私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起执行救济,在执行救济无法达到权利救济目的时,执行检察监督在当事人申请下启动,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申请救助说";而针对公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即启动检察监督,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主动参与说"。前述两类序位关系中的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在纠错对象、证据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执行检察 序位关系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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