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制度的价值定位、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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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永辉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6期24-26,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举证期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多年来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证据制度时的重点和热点。有学者指出,举证期限制度在证据制度中“最具有制度意义、最具有颠覆性、争议最大、实施中阻力最大”。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该制度,今年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用五个条文对其详加阐释。本文循着探究举证期限的价值定位、正视该制度的现实困境的路径,就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解决现实困境上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认为解决现实困境关键不仅在于举证期限制度本身,更在制度之外。

关 键 词:期限制度 举证期限 困境 价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证据制度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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