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理阶段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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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6期32-3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审理阶段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谁申请、谁承担”,也就是说,被害人中请的由被害人承担,被告人中请的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当事人不承担,法院承担。这种做法,前者看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的“鉴定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承担”,但是,该《办法》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后者,由法院兜底承担凸显该项规定漏洞的无奈,同样是于法无据。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诉讼审理 鉴定费 承担主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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