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社会科学论坛》2015年第7期78-86,共9页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于制度视角的跨期动态CEO薪酬激励定价及其治理绩效研究>(课题编号:71373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治理环境变化下的我国公司股权性质与投资绩效研究>(编号:11YJA790180);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的CEO薪酬激励:模式及其治理绩效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具有特殊功能的金融中介,商业银行的行业特征(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合约的不透明性和监管的严格性)引起了银行治理中代理问题的复杂性(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监管者的代理问题),从而使银行治理目标呈现出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在构造1999-2012年我国上市银行投资者立法保护水平指数的基础上,该文运用定性比较分析(QCA)对126个上市银行案例进行研究,重点考察了投资者立法保护及传统内部治理机制对银行治理绩效三个维度的影响。研究发现,投资者立法保护在达成三维银行治理目标的作用上比起内部治理机制更重要:在正面效应上,提高投资者立法保护水平是能够达成银行治理目标的关键;在负面效应上,较低的投资者立法保护水平会严重影响银行安全性、营利性绩效。从机制选择上来说,银行应当倾向于较小的董事会规模和较高的高管薪酬,尽量避免独立董事比例过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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