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问题解答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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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安 蔡雪晴 

出  处:《财会月刊》2015年第6期127-12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1.A是一家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支付A企业工程款,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就此部分房屋评估作价后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A企业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么?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 键 词:《营业税暂行条例》 问题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销售不动产 建筑企业 房地产开发商 房屋评估 

分 类 号:F299.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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