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梁晓声的“法理·情理”观——《中国生存启示录·法理与情理》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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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存福[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

出  处:《兰州学刊》2015年第7期150-156,共7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情理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AFX004)

摘  要:梁晓声先生认为,情理是友好、亲密、相亲相爱,以及重集体、轻个人的一种道德选择。与追逐利益的法理相比较,梁先生在民事纠纷中更喜欢情理的解决方案,但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情理与法理有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情理自身就包含着利益的考量。官司多并不意味着情理的缺失,反倒是情理的升华;同时,集体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情理在面对利益的冲击时往往显得非常脆弱。情理是法理的基础,二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同时在场。

关 键 词:情理 法理 利益 诉讼 

分 类 号:I206.7[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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