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属准羁押性强制措施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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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福谦[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4期66-68,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对象,使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更具层次性,能更好地满足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不同案件的需要。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应如何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为更加准确地认识和适用该制度,本刊组织专题,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定位进行辨析,以期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

关 键 词: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定居 羁押 限制人身自由 公安司法机关 性质定位 层次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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