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不公开原则之内涵与发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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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伟[1] 

机构地区:[1]台湾地区辅仁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4期73-76,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证人之名誉信用因侦查公开遭到过度损害,并适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之基本人权,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此乃明文侦查不公开之程序原则.“法务部”亦曾多次发文要求检察官严守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然而,对于不公开之界线为何,亦即何时可将侦查中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现行法却未有明文规定.由于在2000年的修法中,立法者已意识到媒体公审可能影响无罪推定之落实,遂修订“刑诉法”第245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员警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藉以规范相关侦查人员、辩护人及告诉代理人恪守侦查不公开之规定.

关 键 词:公开原则 侦查公开 犯罪嫌疑人 内涵 执行职务 侦查程序 司法警察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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