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卒年再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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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全红[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文化研究所

出  处:《中华文化论坛》2015年第8期89-92,共4页Journal of Chinese Culture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周秦时代狱讼制度的演变--以出土文献资料为中心"(项目编号:12YJC82007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李斯卒年,学术界不乏争议。如果注意到秦汉之际将十月作为正月而导致的与后世大不相同的历法特征,不难发现《史记》之《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以及《六国年表》等关于李斯下狱、审判以及被处死的记载原本不存在相互抵牾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可以得知李斯卒于二世三年冬。赵高之所以在李斯定罪量刑之后数月才将其处死,很可能是因为秦朝已经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关 键 词:李斯 秦汉历法 秋冬行刑 

分 类 号:K23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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