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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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刚 

出  处:《政府法制》2015年第19期24-24,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近日通过并公布,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并对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等做出相应规定。 规定提出,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加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关 键 词:短信息服务 用户投诉 商业性 发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工信部 服务提供者 信息服务管理 

分 类 号:F6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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