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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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振南[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5年第21期213-214,共2页Business

摘  要: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成立,但该原因行为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本身不能直接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取决于公示的完成。具体来讲,区分原则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该原因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尚须公示方法的完成,即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同时,公示形式的完成也仅仅是物权变动的条件,并非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变动上的瑕疵不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并影响原因的效力。

关 键 词: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 立法模式 登记 交付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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