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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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中华[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47-52,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合同法上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批准号:14CFX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首次就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可结合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规范说"而展开,由此有必要对该条表述的"法律关系"做必要的限定。借助第91条的责任分配原则对《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实体法规范进行解释,其分析结论明显区别于2002年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而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适用。

关 键 词: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 实体法规范 证据规定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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