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以功能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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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斌[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理论月刊》2015年第8期96-100,共5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A2012057)

摘  要: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条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和消费者伤亡时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定相对于前法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比较明显的进步。但是,从有效实现激励和惩罚的功能出发,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最低赔偿金、适用情形、参考因素等方面仍然有改进的空间。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 欺诈行为 赔偿金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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