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侦查程序的适度公开——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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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少林[1] 刘廷[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170-176,共7页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引言传统上,侦查机关为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案件的及时侦破,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侦查活动中实行秘密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保密,侦查机关不得以违反侦查目的的方式把侦查情况向嫌疑人泄露;二是对社会成员保密(主要是新闻媒体),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官批准外,侦查机关及有关知情人不得对外泄露侦查情况以及侦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诚然,侦查在一定范围内秘密进行是必要的,但"光有侦查措施的秘密是不够的,失去程序公开公正的保障,侦查权力的违法运作难以有效防止,公民对刑事诉讼公正的期盼化为泡影"。

关 键 词:侦查程序 侦查权力 侦查措施 诉讼公正 侦查过程 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侦查人员 律师在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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