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的法制意义及效力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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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芳[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199-205,共7页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2006年人文社科项目"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研究"(2006sk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我国,人民调解虽然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因人民调解不具有司法性,不具有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其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从而造成了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同时,人民调解案件的数量却在下降。

关 键 词:人民调解 司法性 民事案件 当事人主义诉讼 民事纠纷 纠纷解决 实体权利义务 诉讼外调解 解纷 审判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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