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财产开示制度研究——兼论我国财产报告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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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磊[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101-117,共17页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顺利实现一方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所掌握的信息情况。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信息一般有三种途径: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和执行法院调查。现代社会,个人和单位所有财产大部分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外人难以知悉他人财产状况,在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手段的情况下,如果单纯依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来获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疑有些异想天开;但过度依赖法院又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债务人财产 财产状况 大陆法系 民诉法 即时抗告 不动产登记 民事执行法 义务人 单位所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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