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得已原则之提倡——与刑法谦抑性比较的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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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春荣[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153-158,共6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民界限新论--基于不得已原则视角"(CYB14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公民个人人权和全体公民人权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人权,保全全体公民人权的紧急避险。刑法不得已原则倡扬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彰显对民意的遵从,并将常识、常理、常情一以贯之,较刑法谦抑性而言,具有主权在民,宽严有度,标准明确的优势。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理论层面以现有的法律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是否会崩溃指引刑事立法。在实践层面,不得已原则以刑法处罚是否会对行为造成褒奖,以及刑法处罚是否会引起普遍同情考量刑事司法与民众意愿的契合性。刑法不得已原则确保了刑法适用的紧迫必要,充分凸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积极践行能够裨益于刑事法治进程。

关 键 词:刑法 不得已原则 谦抑性 人权 比较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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