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法社会学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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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干[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理论导刊》2015年第8期92-98,共7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和应对的法律机制研究"(14AZD048)

摘  要:我国官方对劳务派遣的规制理念大致可以劳动合同立法为界,在其之前以鼓励为主,在其之后以限制为主。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务派遣的评价也大致可以劳动合同立法为界,在其之前以中性评价为主,在其之后以负面评价为主。这些转变的背后是对市场用工与就业形式的重构,经济性因素逐渐受制于政治性因素,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选择。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劳务派遣具有客观必然性与现实性,不应将其的超常发展视为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仅从法的强制性着手而忽略其承认性。应构建回应型调整模式,变"堵"为"疏",调整现有规制理念,以回应市场理性与社会需求。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规制理念 调整 社会法学 法社会学 

分 类 号:D922.50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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