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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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钢[1] 李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5年第16期35-38,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大部分处置以后,剩余部分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大部分处置以后,剩余部分可以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两者都属于金融资产,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以被投资单位设定受益计划重新计量净资产或净负债的金额变动为基础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得重分类计入损益,但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与设定受益计划不得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相比,目的不同,性质不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应采用同一规定。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建议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需求。

关 键 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分类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质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 综合收益 实质重于形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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