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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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盛[1]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5年第24期229-229,共1页Business

摘  要: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强了律师的辩护权,但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都已经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对公权力的制约、诉讼效率的提高。

关 键 词:人权保障 权力制约 诉讼效率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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