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生前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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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文[1] 

机构地区:[1]南京化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09

出  处:《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57-61,共5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死者生前债务经继承后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属于一种法定的债务承担。此后 ,第三人作为承担人与债权人或继承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取代继承人成新的债务人。从性质上说 ,该债务承担合同应为无因合同 ,但作为合同本身仍应受合同行为之约束。债务承担通过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合同两种方式完成 ,均会因此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关 键 词:死者生前债务 继承 债务承担 继承人 第三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民法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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