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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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姗[1] 

机构地区:[1]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147-152,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研究"(12SA130)

摘  要: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处明显偏少,且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适用差距巨大。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是学界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本身存在争议,二是司法机关对"有无支付能力"、"责令支付应否作为前置程序"等犯罪构成的理解产生分歧,三是对欠薪者的财产状况查处较为困难。为此,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肯定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以涉案人主观恶性之大小来判断其应否入罪;此外,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构建统一信息平台等措施消除司法认定的困难。

关 键 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转移财产 实证统计 主观罪过 谦抑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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