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结构主体改革取向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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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云旗[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5年第37期11-37,59,共28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公平社会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国民经济高质健康发展,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中面临的主要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认为:我国以流转税(增值税)为税收主体的税制与新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适应,需要调整和完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所得税)为税收主体,而且从我国所得税不断改革完善和发展前景空间来看都是可行的。为此,税制改革的重点在完成"营改增"的基础上需要转向对直接税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流转税为辅助的税制体系,发挥税收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

关 键 词:税制结构主体 税制改革 主体税种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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