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长责任制”的现代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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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丽[1] 

机构地区:[1]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出  处:《前沿》2015年第6期88-92,共5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黑龙江省哲社办专项项目"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研究13D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中未成年人伤害他人的案件逐年增加。对此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给予受害人民事赔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未成年人的家长逃避责任时,受害人的权利则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此类案件,以法律处罚未成年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不符合人道关怀精神,但受害人的权利亦应得到法律的维护。我国古代"家长责任制"的相关内容对解决此类案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探寻家长责任制的根源与设定,提取传统文化中"家训"的积极因素,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现代社会可以利用的制度,增加我国法律中对家长的责任要求,强化家长在家庭中对子女的管束义务,可以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束,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 键 词:家长责任 家训 未成年人教育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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