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局限与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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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启忠[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5年第5期85-95,共11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年度规划项目"民间借贷中的刑民边界研究"(JBK120409)

摘  要:现行司法之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一般以推定方法获得,而且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推定标准。然而这些标准存在单向推定标准之弊:唯正推,无反推,从而成为现行司法"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克服现实推定标准弊端的路径是:首先更新思维——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再以此为认识基础补缺反推标准,从而建立起完善(正推与反推双向结合)的推定标准体系。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正推标准 反推标准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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