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担保余值条款的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探讨——基于承租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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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坤[1] 

机构地区:[1]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出  处:《商业会计》2015年第17期68-69,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  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高职高专财会专业教师‘学;做;研;教’终身学习模式的构建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SJD521);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高职高专财会专业教师教学与科研能力提升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KJ201407)

摘  要:承租人对存在担保余值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是会计教学和实务操作中的难点。本文通过探讨租赁合约中承租人担保余值条款的存在意图,认为承租人担保余值本质上为或有负债,不应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分析了在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核算框架下,承租人如何对存在担保余值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担保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 企业所得税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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