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丹麦东部水域航行的引航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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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为成 

机构地区:[1]中波轮船股份公司

出  处:《航海技术》2015年第4期24-26,共3页Marine Technology

摘  要:0引言 船舶在丹麦东部水域航行时虽不是强制引航,但丹麦海事部门坚持国际海事组织的推荐即船舶航行于丹麦东部水域须安排引航。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航运形势严峻,租家坚持此航段非强制引航,要求船长自引航行;如果安排引航,那么产生的费用由船东负责。若船东与租家在租船合同上未定明在丹麦东部水域航行由租家负责安排引航,则船东为节省费用,也会要求船长自引航行。

关 键 词:强制引航 引航员 租船合同 海事部门 国际海事组织 引航费 世界经济 狭水道航行 中国水运 碧光 

分 类 号:U675.98[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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