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一种刷光评价方法”是否属于可授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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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建[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出  处:《商》2015年第28期233-233,共1页Business

摘  要:发明申请的可专利性是发明申请能够授权的第一道门槛,第二道门槛才是三性评判。发明申请的可专利性涉及到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文中通过论述"一种刷光评价方法"是否属于可授权客体,详细讲解涉及智力活动、算法或程序的发明申请的具体判断方法。

关 键 词:“一种刷光评价方法” 可授权客体 

分 类 号:F272.9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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