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条适用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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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开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摘  要: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修正案改变法定刑、改变罪名和法定刑、改变罪名和罪状、增加罪名等情形下的适用效力,均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刑法条文。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依附于刑法,除具有立法性质的以外,其时间效力均应适用于刑法施行期间。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尚未办结的案件,一般应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继续办理,对当事人权利有所约束的除外。

关 键 词: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刑法修正案 刑法立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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