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监督者——德国检察官之监督与制衡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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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玮瑶[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103-105,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在德国,检察机关以"检察一体"的模式实行内部监督。但此内部监督建立在检察官既是司法官又是行政官的错乱定位之下,故其相当乏力。其外部监督有国会监督和诉讼监督两种模式。国会作为监督主体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所以国会监督模式不可采。而诉讼监督模式中的"法定起诉"、"中间程序"以及"法官保留"等设置,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消检察官公务员地位,并引入诉讼监督模式。

关 键 词:检察一体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诉讼监督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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