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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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治良[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5年第8期4-8,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法官,在我国是对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称谓,包括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按照国家法官学院何建伟先生的考证,“审判员”的称谓最早来自1943年3月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处条例草案》,1948年东北解放区行政委员会通令各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旧称“推事”的法官一律改称审判员。1995年共和国颁布《法官法》,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法官”名称正式使用。

关 键 词:法官惩戒制度 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国家审判权 陕甘宁边区 东北解放区 1948年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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