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数据取证之无证搜查与证据排除规则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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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荣林[1] 

机构地区:[1]湖北警官学院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武汉430034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5期72-81,共10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政府在搜查当事人存储的电子数据设备时,如果当事人对该设备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则执法人员一般得申请搜查令,否则,该搜查得到的证据可能会因为侵犯隐私而被依法排除。相反,如果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执法人员就可以对涉案的电子设备进行无搜查令的搜查。当然,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在此原则之外,美国的判例还设立了许多例外。比如逮捕时的附带无证搜查;紧急情形下的无证搜查;一目了然之无证搜查;缓刑、假释之无证搜查等等。这些无证搜查的例外规定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这些搜查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宪法隐私。因此,在实施这些无证搜查时,得在政府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利益与当事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达到均衡。

关 键 词:电子数据 无证搜查 隐私期待 评述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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