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东[1]
机构地区:[1]东莞理工学院建筑工程系,讲师广东东莞523808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68-75,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房地产税制法律体系重构"(GD14XFX07)
摘 要:土地改革的方向关系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能否顺利完成。而近期的土地改革政策和主张赋予农民土地完全的产权、允许农民自由买卖土地、所有权高于用途与规划管制的"土地绝对私有化"观点,并不能满足新型城镇化对土地改革的要求,并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征地拆迁冲突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现行土地制度及其衍生的征地拆迁制度本身,而在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约束与管理不到位、征地拆迁没有法治化。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改革的方向,应是在坚持现行土地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基于"涨价归公、地利共享"的目标取向,对其进行技术层面的修补。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完成,土地制度的最终方向是实行城乡土地所有权的单一国有化和使用权的私有化,在符合用途和规划管制的前提下,实现城乡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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