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二元分立的定罪量刑标准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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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雨[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广州510230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186-191,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广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研究与展望"(15G51);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犯罪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评析与展望"(2015QNGG01)

摘  要:贪污罪与受贿罪一直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利于反腐目标的实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该二元分立,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起点数额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综合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刑法中直接予以规定。

关 键 词:贪污受贿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 概括数额 起点数额 二元分立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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