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视角下公司盈余认定的法务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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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太福[1] 刘洪恩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2]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

出  处:《会计之友》2015年第20期94-98,共5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股东视角下的公司盈余体现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该权利行使核心是公司有盈余,即公司税后利润应为正数。由于公司利润认定存在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与税法认可的"应税利润"的差异,导致公司法意义上公司利润,尤其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盈余如何认定,司法界存在"会计利润""应税利润""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结合"三种不同标准,虽然三种标准在个案当中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因此,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认定既不完全是"会计利润"标准问题,也不完全是税法认可的"应税利润"标准问题,而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务会计视角,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盈余认定目前宜采用"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调整、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当然,能否建立一个独立的具体标准,有待于司法界和法务(司法)会计界共同探讨。

关 键 词:盈余分配请求权 公司盈余 会计利润 应税利润 法务会计 

分 类 号:DF794.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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