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税法的功能定位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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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剑文[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222-232,共11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刘剑文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项目号13&ZD02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2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明确房地产税法的功能是确立房地产税立法宗旨的前提与基础,对当前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引领、推动、规范与保障的作用。从财税法功能理论框架内房地产税法的三重功能分析,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税立法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功能之定位均存在认识偏差,这将可能造成理论上无法构建周延融贯、逻辑自洽的财产税法功能体系,实践中受制于多重目标与多方利益掣肘而无法及时出台房地产税法。房地产税法的功能应定位在以保障组织财政收入为主、宏观调控为辅,这既是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对尽快出台房地产税法的客观要求,又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

关 键 词:房地产税 功能 异化 理性 财政 法治 

分 类 号:D922.22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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