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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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保民 

机构地区:[1]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5年第12期135-135,共1页Time report

摘  要:我国劳动争议制度里仲裁前置程序的无根据存在,导致了仲裁前置形同虚设,仲裁效力虚弱;同时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程序,反而受制于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无独立的受案权利,无端限制当事人的权,并将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混同对待,剥夺当事人的胜诉权,在如此仲裁与诉讼“双重虚弱”的情形下,劳动争议难以有效解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而导致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和独立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缺失。完善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的关键就是确立裁审分离的制度,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

关 键 词:仲裁前置 裁审分离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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