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权利承受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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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岚 吴光侠[1,2]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14-1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实业总公司 复议案 海洋 厦门 案例 李晓 有限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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