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他人持枪抢劫属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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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丽媛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59-6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帮助犯。对此种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关 键 词:教唆犯 持枪抢劫 他人 抢劫行为 加重情节 实行犯 行为人 帮助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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