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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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松[1] 张瑞杰[1]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长春130117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第10期4-7,14,共5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摘  要:税收法定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支点,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民主宪政的基本保障;是完善税法体系建设的精神引领和理念支撑。税制改革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一是追求最终将税收法定入宪,作为税法领域高于其他原则的宪法性原则,贯穿税制改革与税法建设的始终;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收回税收委托立法权,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将"税制改革试点"纳入正常的税收立法轨道;三是规范税法解释,约束税法行政解释的权限,以税收行政规章为中心构建税法的行政解释体系,提升税法的权威性;四是合理分配税权,并将其法律化;五是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要避免从预算需求倒推税收收入任务,以指令性的税收收入计划替代依率计征税款。

关 键 词:税收法定 依法治国 委托立法 税权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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