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中潜在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对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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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祥[1] 张雯艳[1] 万立新[1] 朱颖杰[1] 

机构地区:[1]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吉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吉林长春130061

出  处:《中国妇幼保健》2015年第30期5102-5103,共2页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of China

基  金:吉林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吉人社函字(2013)39号〕

摘  要: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对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2〕。50年来,世界范围内开展的新生儿筛查项目已拯救了许多婴儿的生命,或免除了他们严重智力障碍与体格发育障碍的发生,给千千万万家庭带来了欢乐〔2-4〕。

关 键 词:新生儿疾病筛查 法律责任 出生人口素质 减少出生缺陷 体格发育障碍 新生儿筛查 三级预防 经济效益 

分 类 号:R174.1[医药卫生—妇幼卫生保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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