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的模式选择及难题解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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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金玉[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88-98,共11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事裁判的证据路径依赖及其影响--基于6个法院532份一审判决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11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关 键 词:大司法 审执分离 执行实施权 执行裁判权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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