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税机关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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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集明 陶更芳 胡从华 

机构地区:[1]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湖北老河口441800 [2]湖北省老河口市国家税务局,湖北老河口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9期187-188,共2页

摘  要:职务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由于职务犯罪主体所处的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职务犯罪不仅从政治上侵害了党和国家的肌体,严重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的稳定,而且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并且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一、基层税务机关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环节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也是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侵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秩序和正常征管活动,由此而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巨大的,也是党员干部腐败的一种表现,损害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形象,既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也危害家庭。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受自身逐利意识的驱动,看中国税干部手中的权利,更是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国税干部,以达到少缴税款和偷逃骗税之目的。同时,由于监督的失察和防范的缺位,少数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自己的职责,滥用执法公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税谋私,慷国家之慨……这都是当前国税系统中职务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和面临的新问题。加之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又决定要天天与纳税人打交道,尤其是基层税务人员处在征管第一线,直接掌管各项税收业务,与纳税户、纳税企业紧密联系,不廉行为往往就发生在这“权”与“利”的结合点上,成为�

关 键 词:职务犯罪主体 犯罪现状 基层国税机关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税务机关 不作为行为 国家机关 预防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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