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改革对腐败犯罪侦查的影响——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技术侦查措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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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明凤[1] 蔡家华[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9期37-40,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新加坡反贪污贿赂刑事立法及启示"(项目编号:YCSW2014131)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对原有侦查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和技术侦查措施对检察机关侦办腐败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设置,对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还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强化技术侦查措施,是严厉惩处和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必然之举,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着适用标准不明晰、相关配套设施与条件不完善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予以完善,确保新法内容的严整和实践的操作功能。

关 键 词:腐败犯罪侦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技术侦查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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