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未满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以合同生效为前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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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本林 

机构地区:[1]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5年第10期64-67,共4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案情】 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世纪五龙城龙泉丽景小区(以下简称五龙城小区)有5个组团,分期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指定重庆庆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Y公司)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2008年5月30日,庆Y公司与业主游某龙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电梯费另算,并对电梯费计算方法作了详细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关 键 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期限 合同生效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质量 2008年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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