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欠税应如何操作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邢国平 

出  处:《纳税》2015年第9期82-83,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问:我公司在2015年2月份因资金紧缺形成增值税欠税80万元,已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但后续几个月又形成留抵税款1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之规定,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理解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可以,那么所形成的留抵税款是否可理鳐为多缴纳的税款?请问,若一个企业既有前期欠缴的增值税,又有后期形成的留抵税款(多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其欠缴呢?如果可以,又应当如何抵减呢?

关 键 词:未交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税款 欠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操作 应税劳务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