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契约与盈余管理行为:以光明乳业限制性股票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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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小燕[1] 王娜[2] 

机构地区:[1]南通大学商学院,江苏南通221019 [2]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128-137,共10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产权性质;股权激励与公司行为经济后果: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项目编号:11YJC63017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垄断企业高管薪酬制度实证研究--基于企业绩效的视角"(项目编号:12YJA630087);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百名科研创新人才(第二批)培养工程和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薪酬委员会治理效率研究"(项目编号:14ZB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引发的代理成本问题,而获得激励的股权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行权条件,管理层往往为了降低行权条件,在股权激励公告日前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为达到这些行权业绩条件,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以提高业绩或股价。本文基于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光明乳业为例,深入剖析其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前后如何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 盈余管理行为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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