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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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宏[1] 姚培培[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9期11-18,共8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关于受贿罪的共同正犯,我国司法实践从"特定关系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并不合理;通说立场下论争往往拘泥于形式客观说,难以展开深入的探讨,应当从实质的共犯论的角度来讨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问题。在否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观点的背后是义务犯的思想,然而义务犯本身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不应当采纳。立足于法益侵害说和因果共犯论,在正犯论上采取重要作用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肯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单独收受贿赂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关 键 词:受贿罪 共同正犯 实质共犯论 重要作用说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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